关于原告南京辞年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威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苏州锦坤星汇贸易有限公司、宿迁市大奔商贸有限公司、江苏铭远建设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2379号
南京威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苏州锦坤星汇贸易有限公司、宿迁市大奔商贸有限公司、江苏铭远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辞年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们)票据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南京辞年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232,779.07元并按照年利率6%标准支付自2021年9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被告一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二年六月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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