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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南京中雷电子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弘川贸易有限公司、山东恒创保温建材有限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的上诉状公告
发布日期:2022-11-21
浏览次数:1,338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6884号

淄博弘川贸易有限公司、山东恒创保温建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中雷电子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判决不服,于2022年11月3日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出上诉诉讼请求:1、请求撤销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苏0105民初688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不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南京中雷电子机械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张佳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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