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告朱儒生与被告陶丹丹、南京中弋生物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第三人上海星可高纯溶剂有限公司、卢丽蓉、南京梧聚生物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辉硕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星可生化有限公司、上海源涌环保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屠勇军、源沿环保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的上诉公告(22-11072)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1072号
卢丽蓉、南京梧聚生物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辉硕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星可生化有限公司、上海源涌环保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屠勇军、源沿环保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朱儒生与被告陶丹丹、南京中弋生物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第三人上海星可高纯溶剂有限公司、卢丽蓉、南京梧聚生物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辉硕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星可生化有限公司、上海源涌环保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屠勇军、源沿环保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被告陶丹丹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交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二O二三年三月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送达公告
更多03.24
2026
01.04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