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苏0105民初3878号
孙来全:
本院受理原告马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2、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300000元及利息(利息支付至实际付款日至按合同约定每月1.25%自2021年12月7日暂算至2022年6月6日止共22500;3、请求判令原告在2、4、5项诉讼请求的范围内就被告抵押的位于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殷华街261号殷巷新寓91幢408室房产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或以该房产折价;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25000元:5、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街道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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