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6964号
张自成、建邺区好恬桐计算机系统服务中心: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信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自成、建邺区好恬桐计算机系统服务中心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169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自成、建邺区好恬桐计算机系统服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杭州信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08,883.49元及利息(以108,883.49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二、原告杭州信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建邺区好恬桐计算机系统服务中心名下奔驰牌车辆(车架号LE4GG8BB5FL411936)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73元,由被告建邺区好恬桐计算机系统服务中心、张自成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四年四月九日
联系电话:(025)69061701 69061713
开庭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1号B3栋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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