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3803号
吴凯、江平:
本院受理原告王学军诉被告吴凯、江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履行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继续履行与原告2013年7月14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协助原告将位于南京市莲池路60号6幢1单元1303室房屋产权登记至告名下;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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