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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颜其芳、张惟怡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河西支行、赵冬梅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的上诉状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3-09-18
浏览次数:1,348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苏0105民初5056

赵冬梅(公民身份号码:23012719911215184X):

本院受理原告颜其芳、张惟怡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河西支行和你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于20239月8日向你公告送达了(2023)苏0105民初5056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宣判后,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河西支行不服,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向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河西支行的上诉状。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河西支行上诉称,我院作出的(2023)苏0105民初5056号民事判决书存在程序错误、认定事实错误、判决错误情形,请求依法改判驳回颜其芳、张惟怡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河西支行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二三年九月十八

联系电话:刘法官 025)83577188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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