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4880号
杨红华: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建邺区虎欢年建材销售中心与杨红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148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杨红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市建邺区虎欢年建材销售中心支付货款143,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43,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5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160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4430元,由被告杨红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2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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