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6598号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南京聿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邯郸信开达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们票据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邯郸信开达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3被告连带给付票据金额30万元;2、请求判令3被告连带支付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2年7月11日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8月23日,LPR为3.7%,利息为1325元,合计301325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金融法庭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1号3栋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
联系电话:025-83577192,025-69061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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