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6793号
熊来新:
本院受理原告沈有功与被告熊来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沈有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支付原告劳务款19,824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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