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9545号
王旭(身份证号210921199404086738)、孙敬哲(身份证号152323196808064035):
本院受理原告陈建祥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陈建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房屋租金37536元;2、判令两被告支付违约金5740元;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八月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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