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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陈风娟与被告江苏国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吴国强、储洪明、钱兰花、江苏庆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吴国辉、王金划、胡法林、陆秀琴、束荣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日期:2023-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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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5民初16989号

储洪明、钱兰花、江苏庆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吴国辉、王金划、胡法林、陆秀琴、束荣照

本院受理原告陈风娟与被告江苏国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吴国强、储洪明、钱兰花、江苏庆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吴国辉、王金划、胡法林、陆秀琴、束荣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 (2023) 0105民初1698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原告陈风娟与被告江苏国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吴国强、储洪明、钱兰花、江苏庆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吴国辉、王金划、胡法林、陆秀琴、束荣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风娟提出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风娟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125元,减半收取4062.5元,由原告陈风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二○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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