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4455号
刘冬爱: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省建筑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诚建优才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第三人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已经支付刘冬爱人才薪资费和服务费60000元及刘冬爱2022年7月-2023年5月社保费用17227.97元,共计77227.97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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