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8769号
杨帆:
本院受理原告陆海燕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187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杨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陆海燕借款本金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杨帆负担(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以冲抵原告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不再退还)。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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