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6938号
南京冠杰通物流有限公司、陈冠、洪央: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紫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南京冠杰通物流有限公司、陈冠、洪央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徐年美独任审理。因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履行义务承诺书、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等。原告南京紫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南京冠杰通物流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代偿款799,075.73元以及自2023年6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799,075.73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的利息,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8月28日为28,367.19元;二、请求判令被告南京冠杰通物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聘请律师费5000元;三、请求判令被告陈冠、被告洪央为被告南京冠杰通物流有限公司前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请求判令被告南京冠杰通物流有限公司、陈冠、洪央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十一月三日
联系电话:025-69061707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1号3栋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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