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8811号
陈朝兵、沈阳军鼎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周玉春与被告陈朝兵、沈阳军鼎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新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一支付原告工资6964元、被告二、被告三承担清偿责任;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送达公告
更多03.24
2026
01.04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