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4822号
锡山区云林古道车行、张钰浩、杨曦:
本院受理原告姚永琪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姚永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撤销原告姚永琪与被告锡山区云林古道车行签订的买卖合同;2、判令被告锡山区云林古道车行、张钰浩、杨曦退还原告姚永琪购车款181000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锡山区云林古道车行、张钰浩、杨曦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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