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3179号
南京长颈鹿英语培训中心、南京宝镇兴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曹钟允与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曹钟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长颈鹿美语培训合同》;2. 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退还剩余未消课程费用,合计人民币14001.75元;3. 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5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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