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20771号
江苏鸿运绿色能源有限公司、宿迁鸿运绿色能源有限公司、江苏航润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家港海陆沙洲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鸿运绿色能源有限公司、宿迁鸿运绿色能源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航润物流科技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张家港海陆沙洲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江苏鸿运绿色能源有限公司、宿迁鸿运绿色能源有限公司就第三人江苏航润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应当支付保全费5000元及货款7,159,836.5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157,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4.75%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3,617,6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75%自2018年1月27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8,774,6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一年期LPR的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中未清偿部分承担连带责任,暂计至2022年3月25日,合计8,696,231.77元;2、就第一项诉讼请求追收的相关财产归入第三人江苏航润物流科技有限公司财产;3、由被告江苏鸿运绿色能源有限公司、宿迁鸿运绿色能源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