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20626号
宋春明、陈青:
本院受理原告花秀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20626号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宋春明、陈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花秀梅款项653,568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653,568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335元,由被告宋春明、陈青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606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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