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7434号
侯静: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碧云尚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侯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三个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的押金,剩余房租,电费,空调费,违约金共计:12466.49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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