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5304号
刘飞:
本院受理原告傅彩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153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刘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傅彩霞借款本金197,000元及利息(以197,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2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二、被告刘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傅彩霞律师费19,700元;三、驳回原告傅彩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564元,保全费2270元,合计9834元,由原告傅彩霞承担2467元,由被告刘飞承担7367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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