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22099号
张云: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禾富农资有限公司诉你(们)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江苏禾富农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履行股东实缴出资义务,支付出资款10万元;并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前述出资款的逾期利息,按照LPR利率标准自2023年1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12月12日,利息为3264.7元)。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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