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2914号
刘国芳:
本院受理原告王小勇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王小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柒万贰仟元房租,并支付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8杨法官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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