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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中警智能安防江苏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建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3-02-14
浏览次数:1,311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3539号

杨建林:

本院受理原告中警智能安防江苏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建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135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杨建林与原告中警智能安防江苏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个租字第190515-01号、个租字第190610-01号、个租字第200419-01号的“公安便民亭”租赁协议自2022年8月18日解除;二、被告杨建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警智能安防江苏有限公司租金84,833元及计算至2022年8月18日的违约金4832元;三、被告杨建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空并交还案涉租赁物(即分别位于吉林省通化市新风市场、吉林省通化市义乌市场、吉林省通化市中东广场正门的“公安便民亭”民用区)给原告中警智能安防江苏有限公司,并自2022年8月19日起至实际迁出之日止按8666元每月支付原告中警智能安防江苏有限公司三个案涉租赁物占有使用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64元,由被告杨建林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8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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