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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刘权与被告刘凯旋、滕玲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2-04-22
浏览次数:1,444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1)苏0105民初12281号

滕玲玉:

     本院受理原告刘权诉刘凯旋、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122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刘凯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权借款本金704700元及利息(以7047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9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二、原告刘权就被告滕玲玉所有的坐落于南京市玄武区红山路192号2幢2单元604室不动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刘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100元,减半收取6550元,由原告刘权承担1126.5元,由被告刘凯旋承担5423.5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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