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8015号
杨磊城:
本院受理原告沈铁诉你、高东兵、郝宝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流程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徐学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上述被告支付给原告医疗费:8907.34元:营养费:4500元;护理费:108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1.9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1700元;精神损害并后遗症抚慰金:25000元;财产损失费:1500元,上述费用共计人民币:53419.24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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