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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硕与被告南京智之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刘磊中介合同纠纷一案的传票公告
发布日期:2024-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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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苏0105民初2296号

南京智之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刘磊:

本院受理原告张硕诉你们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南京智之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向原告退还居间费75000元及资金占用使用费(以75000元为本金,自2023年9月9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请求判令被告刘磊对被告南京智之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保全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6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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