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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告成永平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3-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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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4142号

成永平: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41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成永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截至2022年10月13日的欠款本金34,236.93元、分期手续费1777.68元及利息(其中,截至2022年10月13日,利息46,628.28元,自2022年10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约定计算,但利息、手续费总和以年利率24%为限);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37元,由被告成永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履行义务承诺书、执行措施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三年六月五日

联系电话:(025)6906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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