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3468号
江苏宇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杨锦元诉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被告解除原告劳动合同行为违法;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将159900元(计算依据为6.5年*123000元/月*2倍);3、判令被告向原告补发2022年1月-5月工资差额共8601.7元(计算依据:1月2467元、2月2467元、3月600元、4月600元、5月2467.7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休年假15天工资及6月份工资20782.8元(计算依据:12300/21.75*15+12300=20782.8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0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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