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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江苏省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扬州新扬开关设备有限公司、倪福明、杭丽追偿权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4-03-28
浏览次数:1,636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8850号

扬州新扬开关设备有限公司、倪福明、杭丽: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省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扬州新扬开关设备有限公司、倪福明、杭丽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188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扬州新扬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省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项4,799,915.62元、逾期利息(以4,799,915.62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3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被告倪福明、杭丽对被告扬州新扬开关设备有限公司的前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被告倪福明、杭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扬州新扬开关设备有限公司进行追偿;3.驳回原告江苏省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199元,保全费5000元,以上合计50,199元,由被告扬州新扬开关设备有限公司、倪福明、杭丽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O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95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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