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92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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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张志飞诉你劳动争议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于2021年10月起至今一直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被告承担原告的工伤保险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九日下午15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即2023年4月10日下午15时1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0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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