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105民初10960号
南京市建邺区特浩朗美容店、陈立传、建邺区登悦美容美发店:
本院受理原告莘向前诉被告南京市建邺区特浩朗美容店、陈立传、建邺区登悦美容美发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三个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三被告向莘向前退还2614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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