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4172号
孙雄:
本院受理原告洪艳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4172号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孙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洪艳艳借款本金16,000元及利息(以16,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1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孙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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