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3305号
上海悦霓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尹立坤、何莉莉: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康京医疗科技中心诉你(们)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33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上海康京医疗科技中心与被告上海悦霓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代理经销协议》。二、被告上海悦霓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康京医疗科技中心126万元及利息49,223.81元。三、被告上海悦霓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康京医疗科技中心违约金(违约金以126万元为基数,从2023年2月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四、被告上海悦霓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康京医疗科技中心律师代理费用5万元。五、驳回原告上海康京医疗科技中心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45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5,451元,由原告上海康京医疗科技中心负担5599元,由被告上海悦霓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9,852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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