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京市浦口区尚振华五金经营部与被告西安广汇汽车产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建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6618号
西安广汇汽车产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建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浦口区尚振华五金经营部诉你们票据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南京市浦口区尚振华五金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连带给付票据金额总计30,0000元;2、判令三被告连带支付利息(从2022年2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息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由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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