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网站

请稍候,正在加载页面……
关于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与被告刘维仁、南京乐仁电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4-03-04
浏览次数:1,389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苏0105民初685

刘维仁、南京乐仁电器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05民初6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刘维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截至2023年6月8日的借款本金40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其中截至2023年6月8日的利息3200.84元,复利25.03元,自2023年6月9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税融通个人经营性贷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但上述所有利息、罚息、复利总和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南京乐仁电器有限公司对被告刘维仁上述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48元、保全费2595,合计9943,由被告刘维仁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四年三月四日   

 

 

联系电话:025-69061783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1号3栋,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


智慧庭审操作手册
调解平台操作手册
微博
官方微信
诉讼费
计算
建邺
智慧庭审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