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6996号
广州市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炀玖商贸有限公司、苏州飞赛科技有限公司、苏州云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刚火贸易有限公司、陈俊森:
本院受理原告镇江宇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你们票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69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广州市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炀玖商贸有限公司、苏州飞赛科技有限公司、苏州云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刚火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镇江宇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500,000元及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陈俊森对被告南京刚火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11,820元,由被告广州市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炀玖商贸有限公司、苏州飞赛科技有限公司、苏州云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刚火贸易有限公司、陈俊森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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