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4172号
孙雄:
本院受理原告洪艳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6000元,并支付以16000元为基数的逾期利息(其中2018年11月21日至2020年8月19日以年利率6%计算,2020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街道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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