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告南京市浦口区亚美石材销售中心与被告南京噢得了贸易有限公司、柯荷兰、南京百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南京甬利元年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4173号
南京噢得了贸易有限公司、南京百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浦口区亚美石材销售中心诉你与被告柯荷兰、第三人南京甬利元年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41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南京噢得了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市浦口区亚美石材销售中心合同款280,000元,并支付2019年4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5137.81元,及以28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南京市浦口区亚美石材销售中心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393元,保全费2420元,共8813元,由原告南京市浦口区亚美石材销售中心负担816元,被告南京噢得了贸易有限公司负担7997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2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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