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0752号
南京子翔原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史丹与被告南京子翔原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2023年1月工资18642.23元,2023年2月工资16200元,2023年3月工资16200元,合计51042.23元;2、被告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47406.59元;3、被告支付延时加班工资56895.54元;4、被告支付应休未休年假工资36145.44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一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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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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