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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南京嘉沃鸿建材有限公司龙潭分公司与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栖霞分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23-8959)
发布日期:2023-05-31
浏览次数:1,604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苏0105民初8959号 

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栖霞分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嘉沃鸿建材有限公司龙潭分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南京嘉沃鸿建材有限公司龙潭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混凝土货款23,477,453.40元,并承担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57,851.28元(以10,655,835.42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日起,按照LPR(3.85%)计算至2022年9月30日,而后以23,477,453.40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日起,按照LPR(3.8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4月21日);以上合计23,735,304.68元。 2、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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