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告南京中雷电子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刚火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南京聿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鸿运鑫汇商贸有限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6886号
南京刚火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南京聿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鸿运鑫汇商贸有限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中雷电子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刚火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南京聿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鸿运鑫汇商贸有限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68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南京刚火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南京聿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鸿运鑫汇商贸有限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中雷电子机械有限公司支付1,0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00元,由被告南京刚火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南京聿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鸿运鑫汇商贸有限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二○二二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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