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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惠丽与被告王立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4-04-02
浏览次数:1,563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0105民初17234

王立国:

本院受理原告惠丽与被告王立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0105民初172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立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惠丽支付人民币13,167.43元。二、被告王立国向原告惠丽支付的押金3,100元用于抵扣违约金。三、驳回原告惠丽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四年四月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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