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9573号
李传杰、黄先旭:
本院受理原告赵硕诉被告李传杰、黄先旭劳动争议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21年10月至11月工资共计82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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