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告刘迎春与被告周飞、第三人陶明、第三人中佳(徐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第三人中住佳展地产(徐州)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692号
中住佳展地产(徐州)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迎春与被告周飞、第三人陶明、第三人中佳(徐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第三人中住佳展地产(徐州)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692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周飞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刘迎春给付3449.6125万元及利息(以3449.6125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刘迎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86,76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91,761元,由原告刘迎春负担195,880.5元、被告周飞负担195,880.5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二三年一月四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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