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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聂艳娇与于浩、寇宝唐、南京市建邺区寇宝唐水产品经营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3-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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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6790号

于浩:

本院受理原告聂艳娇诉你、寇宝唐、南京市建邺区寇宝唐水产品经营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170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聂艳娇各项损失费用合计415,881.94元;二、被告南京市建邺区寇宝唐水产品经营部、寇宝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聂艳娇鉴定费2900元;三、驳回原告聂艳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048元,由原告负担486元,被告南京市建邺区寇宝唐水产品经营部负担356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0、(025)8357717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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