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7383号
南京东方娃娃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昝粉玲诉被告南京东方娃娃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73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南京东方娃娃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昝粉玲工资4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南京东方娃娃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2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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