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8639号
江苏通南房地产有限公司、王刚:
本院受理原告席良良与被告江苏通南房地产有限公司、王刚,第三人戚来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86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原告席良良与被告江苏通南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自2022年10月22日解除;二、被告江苏通南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原告席良良租金7665元、保证金3300元、服务费885.25元,合计11,850.25元;三、被告王刚对被告江苏通南房地产有限公司上述第二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席良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5元,由原告席良良承担26元,由被告江苏通南房地产有限公司、王刚承担12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306 韩孟宜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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