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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青岛京鸿顺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江建天成物资有限公司、山东新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3-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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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4870号   

山东新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青岛京鸿顺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江建天成物资有限公司、山东新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48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江建天成物资有限公司、山东新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青岛京鸿顺五金机电有限公司支付5万元及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江建天成物资有限公司、山东新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6906178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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